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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第四医院 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实施方案

2018-10-08 10:25:09 
      为使广大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费用报销更加方便快捷,提高为献血者服务的意识和质量,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推动全市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2014]18号)及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市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秦卫[2015]12号)的相关规定,现制定我院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以下简称血费出院即报)工作实施方案。
一、报销对象
      凡在本市或省内异地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我院诊治过程中用血的均为报销对象。
二、血费出院即报工作时效
      在出院前或出院时为在本地或在省内异地无偿献血相关人员用血后血费报销。
三、报销政策和标准
      1.报销政策: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条执行,即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用血时,按献血量3倍免交规定的费用;公民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用血时,按等同献血量免交规定的费用。
      2.报销标准:省内报销(返还)血费的标准,统一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41号文件)和《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返还)比照标准》
四、血费报销审核材料
      1.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2.献血者、用血者、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军官证等);
      3.献血者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用血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等户籍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等);
      4.输血(含品种、数量)证明(输血记录单或输血报告单等)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报销程序
      1.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出院结算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医院财务科提交血费报销所需材料;
      2.医院财务科审核无偿献血相关人或代办人提供的报销材料;
      3.医院财务科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用血者报销材料的真实性,并通过血费出院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查询献血、用血信息进行审核,确定报销的血液品种、数量和金额,并将电子信息上传到血站进行复核。
      4.血站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并反馈给医院财务科。
      5.医院财务科接到复核通过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河北省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返还报销登记表》,报销人出院时将登记表一式2份(省内异地献血报销3份)交医院,医院直接减免用血费用或与报销人进行现金结算后,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医院印章,医院存档1份,另1份与加盖印章的医院结算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血站保存。
血费出院即报流程图见附件1
六、结算方式
      报销血费先由医院先行垫付,医院财务科每个季度的前5天于中心血站进行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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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9-4